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全文公布

2021-11-10 16:34:15  来源:福建日报

  第七章 城乡融合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资源向农村倾斜,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城乡统筹规划制度,强化城乡一体设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统筹本行政区域村庄布局,开展村庄分类,推动村庄因地制宜选择发展模式和路径,促进资源要素集约利用,依法有序搬迁撤并生存条件恶劣和空心化严重的村庄,并将村庄分类结果作为村庄规划编制以及研究、制定、实施农业农村项目的依据。

  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乡村振兴规划要求,坚持多规合一,注重特色,预留未来发展空间。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编制的统筹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征求政府有关部门、专家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充分了解村民需求,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依照法定程序上报审批和实施管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布局城乡道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智能安防、消防、防灾减灾、气象服务、物流等公共基础设施。

  推动村庄之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共建共享,促进资源要素集约利用。城郊结合地区和其他有条件地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市政设施标准建设,与城市市政设施互联互通。加强乡村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路平交路口应当设立减速带,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落实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维护责任,建立健全管护体制,推进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通过财政统筹、社会资本投入、市场化运作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推行建管一体化制度,探索使用者付费机制。

  第四十六条 支持国家工作人员和城市教育、医疗卫生、科技、文化和旅游等专业人才到乡村定期服务。在基层服务时间应当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的重要参考。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应当有一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者三年以上薄弱学校工作经历。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经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发展乡村教育事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城乡学校,改善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并通过校长教师轮岗交流等方式,实现城乡校际资源均衡配置。

  扩大农村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完善乡村特殊教育保障机制。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推进健康乡村建设,组织开展村民体检,建立村民健康档案;加强社区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保障基本药物有效供给。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建以县级医疗机构为牵头单位、以若干家乡镇卫生院为分中心、以其他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成员单位的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加强医共体内医疗人才统筹使用,建立运行调度网络指挥平台,实现远程就医、网络会诊、资料互认,提高乡村患者就医效率和质量。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城乡一体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完善扶持政策,加强培训指导、就业援助、劳动维权等,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权益。

  推动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家庭成员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国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支持农民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以及困境儿童、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

  加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创新多元化照料服务模式,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和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第八章 数字乡村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数字福建建设,推动数字技术的应用,建设数字乡村。

  坚持以数字赋能推动基层智慧治理,建立数据协同体系,促进数据开放共享。

  第五十二条 支持农村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农业物联网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乡村光纤网络、移动网络、高清数字电视网建设水平和覆盖质量,加快农村交通、电力、水利等传统基础设施的智能化转型。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发展智慧农业,加大涉农信息服务提供力度,推进农业生产数字化转型。鼓励支持对乡村特色农产品、自然风貌等的网络推介。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产品加工与流通领域应用系统建设,支持乡村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加强与电子商务相配套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降低物流成本,促进乡村电商与寄递物流融合发展,建设线上线下融合的现代乡村商品流通和服务网络。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拓展乡村治理与服务数字化应用场景,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向乡村延伸,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基层党建、政务办公、便民服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生态保护、文化传承等领域的综合应用,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服务数字化,推动乡村网络远程教育、医疗等应用普及,促进优质公共资源城乡共享。

【责任编辑:钟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