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全文公布

2021-11-10 16:34:15  来源:福建日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1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0月22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三章 人才支撑

  第四章 文化繁荣

  第五章 生态宜居

  第六章 组织建设

  第七章 城乡融合

  第八章 数字乡村

  第九章 扶持措施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遵循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农民主体地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改革创新、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的原则。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和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建立乡村振兴促进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领导,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组织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支持和组织村(居)民做好乡村振兴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指导和检查推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振兴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乡村振兴规划,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能编制专项规划或者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实施计划或者方案,形成乡村振兴规划体系。

  乡村振兴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符合当地实际,统筹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资源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布局。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宣传。鼓励、支持和引导各类组织和个人参与服务乡村振兴,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持续推进山海协作和对口帮扶,加大对革命老区、偏远山区、海岛以及少数民族乡村支持力度,从产业布局、项目安排、财政扶持等方面有针对性地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当地资源特色优势,推进茶叶、蔬菜、水果、畜禽、水产、花卉苗木、林竹、食用菌、乡村旅游和乡村物流等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加大对海洋牧场、海洋信息与数字产业等新兴业态的扶持,保护海岛生态资源,传承海丝文化、海洋本土民俗文化,建设特色渔村。强化项目带动,推进优势特色产业集聚集群发展。支持农产品原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产业发展,完善农产品物流骨干网络和冷链物流体系。

  第十条 强化乡村产业用地保障,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向乡村发展用地倾斜,县域内新增耕地指标应当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所需耕地占补平衡需求。

  编制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安排不少于百分之十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用于保障乡村产业用地,满足合理需求。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通过村庄整治、土地整理等方式节余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乡村产业项目。

  第十一条 完善和落实政策性融资担保和信贷风险分担政策。财政出资设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应当为农业经营主体服务。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产品标准化基地建设,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和监管体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建立地理标志农产品重点支持和保护清单,加大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和绿色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牌的培育、推广和保护力度。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培育创新主体,建设农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科技创新联盟。深化农业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农业科研成果转化推广激励机制与利益分享机制。

  支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研究机构在农村设立研究所、站。支持现代种业、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支持育种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鼓励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优良品种推广。

  推进水稻以及优势特色农林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支持研发推广适合山区丘陵作业的新型农机装备,推动农机农艺融合、机械化信息化融合。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购置先进适用的农机具给予政策性补贴。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和重要粮食生产基地支持力度,完善粮食加工、流通、储备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守耕地红线,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对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耕地数量和质量,并以数字化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耕地占补平衡等情况。

  建设完善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保护高标准农田,推进农村土地整理和农用地科学安全利用,推行用养结合的耕作模式,提高耕地质量。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扶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培育支持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发挥国有农场、林场在乡村产业发展中的引领示范作用。

  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供销社、合作社、信用社联动机制,为农户提供资金、信息、技术、销售等方面支持。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引进借鉴适宜本地的台湾农业技术和发展模式,发挥台湾农民创业园、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作用,推进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依法保护从事闽台农业合作的台湾同胞和闽台农业合作企业的合法权益。支持闽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科技交流合作。

【责任编辑:钟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