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全文公布
第五章 生态宜居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实施重点生态修复工程,建立农村环境质量预报预警制度。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动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统筹协调机制和生态资源权益交易制度,实行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巩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行林长制,大力开展造林绿化,在林分结构改造中,推动名优树种置换,推广适合本地的高碳汇树种,加强古树名木资源保护,提高森林生态效益。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河湖长制,加强湿地资源以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推进重点流域、小流域和海湾、海岸带水环境综合整治。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先进种植养殖技术,推动种养结合、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和标准化清洁化生产,加强畜禽粪污废弃物、秸秆等资源化利用。
推广农业绿色防控技术,加强农膜等农业投入品管理,健全投入品可追溯体系。鼓励和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测土配方、施用有机肥,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实现化肥农药减量节本增效。对剧毒、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采取禁用限用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容村貌整治,绿化美化村庄,推进缆线入地。建立健全政府、村级组织、运营企业、村民共建共管共享机制。
健全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推行城乡一体化处理,完善保洁制度。建立网格化、常态化整治海漂河漂垃圾制度;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地制宜选择处理方式和处理工艺;优化公厕布局,建立健全公厕日常管护制度,提升农村户厕改造质量。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农村住房应当避让灾害易发区域,符合抗震、防洪等基本安全要求,保障农村住房安全。
规范乡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依法整治违建农房,加强既有裸房整治,引导村民按规划集约建房。
加强建筑风貌管控,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地域、民族和乡土特色。
第六章 组织建设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治理体制。
推行行政服务和审批体系标准化建设,便民利民、服务发展。加强县乡村联动,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提升社会治理和服务能力。建立干部倾听群众诉求和分析研判常态化工作机制,深入乡村调查研究,形成一年一村一村情报告制度,推动解决民生发展问题。
第三十八条 农村基层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促进乡村振兴的领导作用,加强村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完善和落实驻村第一书记制度,对乡村振兴任务重的加大选派力度,派出单位应当定期对第一书记所在村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推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落实村级组织办公经费、村干部基本报酬和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等必要支出。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支持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健全完善议事决策、管理监督等制度,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推进农村协管员队伍、职能、经费整合,加强培训,提高综合素质。
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以数字化等形式充分公开村务,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执法队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健全矛盾化解联动工作机制。
加强农村网格化服务管理;加强农村警务工作,配强乡村治安巡防队伍;强化农村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集体经营收入中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群团组织建设,发挥基层群团组织、农村社会组织团结群众、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等方面作用,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促进乡村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