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其管理情况是评价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效果和验收的重要依据。为规范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确保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真实、完整、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福建省档案条例》《关于扎实做好当前重点工作如期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以下简称产权制度改革档案)是指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形成,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整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产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产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六条 产权制度改革档案形成和保管单位要积极争取人社、财政部门支持,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和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要求的设施设备,保障产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开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的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标准规范,指导档案形成和保管单位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制度,指导乡镇(街道)和村组做好产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
第八条 产权制度改革档案形成单位负责本单位产权制度改革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村组产权制度改革档案可由乡镇统一整理归档并代为保管。
第九条 乡镇(街道)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与产权制度改革密切相关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档案收集齐全,确保按时归档、有效利用。
第十条 产权制度改革档案应当依法依规做到应收尽收、应归尽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擅自销毁。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归档或造成产权制度改革档案失真、损毁、泄密、丢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离前,必须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三章 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产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按照《福建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以下简称《保管期限表》,见附件)执行。产权制度改革档案形成单位按照《保管期限表》确定的归档范围,分别将反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且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
第十二条 产权制度改革档案分为综合类和登记颁证类。综合类主要包括县(市、区)、乡镇(街道)形成的综合管理类文件材料及特殊载体类材料。登记颁证类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材料和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股份合作制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改革遗留问题处置和集体经济运行等阶段形成的摸底调查、评估确权、民主议定、公示公开、纠纷调处、报表台账、财务账目、改革方案、会议记录、章程制度、合同文件、补充材料及其它特殊载体类材料。
第十三条 产权制度改革档案整理参照《机关档案管理规定》《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由各地区农业农村部门、档案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制定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落实。文件材料类采用“全宗号-分类号-案卷号”格式编制档号,照片档案、声像档案、会计档案、电子档案等分别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办法》(DA/T 50)《录音录像档案管理规范》(DA/T 78)《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等相应标准规范进行整理。
第十四条 归档文件材料应真实有效、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日期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标识完整齐备;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照片、声像及其他非纸质材料要配以相应的目录和说明文字,并确保载体有效;重要的电子档案使用不可擦写光盘,并制成纸质备份保存。
第四章 保管移交
第十五条 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10年,具体划分标准见《保管期限表》。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组应有专用档案保管设施设备,做好档案防火、防盗、防紫外线、防有害生物、防水、防潮、防尘、防高温、防污染等防护工作,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七条 要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档案电子目录和全文数据库,逐步实现档案信息网络共享。
第十八条 产权制度改革档案形成单位在改革工作结束后6个月内,将形成的经规范整理的档案资料(含数字化副本等电子数据)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可提前移交。移交综合档案馆的产权制度改革档案一律为原始件,因来往函件等特殊情况形成的复印件,必须在备考表上注明原因或原件存放地点。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组因工作需要可实行备份(有多份的原件或复印件)管理。
第十九条 产权制度改革档案保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社会提供产权制度改革档案利用服务。在提供档案利用服务时,应当严格执行产权制度改革档案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及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福建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附件
福建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