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出台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新规
福州新闻网6月22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阮冠达)21日,福州市出台《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及相关的规划、审批、建设管理作出一系列规定。
《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村民建房应严格按照宅基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批准的位置、面积、层数、建筑风貌、色彩等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应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均应控制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在层数和面积上,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3层,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
在层高上,一层层高控制在4.8米以内,二层以上层高控制在3.3米以内,建筑总高度不超过14米,建筑屋顶原则上应按坡屋顶设计。
新建住宅必须符合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板、梁、柱不得采用石结构。建筑单体应满足村民生产生活需求,住宅平面布局应设有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储藏间(农具堆放间),应满足面积、通风、采光等要求。房屋造型简洁美观,宜采用坡屋面,符合地方建筑特色,外观应进行一次性装修。在配套上应同步配建化粪池等处理设施;集中建设住宅小区的,给水排水、电力通信、道路、广电、绿化和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小区建筑密度控制在30%左右,绿地率不低于30%。
《实施细则(试行)》明确,村民符合7种条件可申请建房,分别为: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改扩建住宅的;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8类情况不予批准,分别为: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年龄未满18周岁的;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的;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其他方式转让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的。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村委会将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宅基地申请对象申请资格条件进行审议,重点审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位置、用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有无影响相邻权利人利益,旧宅处置方式等。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并在本村张榜公布,征求本村村民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