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解读:乡村振兴,有法可依了!

2021-12-17 11:18:48  来源:福建日报

  记者手记

  为乡村振兴夯实法治基础

  《乡村振兴促进法》与《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的出台,意味着乡村振兴工作有了更加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它们是农业农村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规范,更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百科全书。那些在实践中被证实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化后,乡村振兴工作必然更加有的放矢、有法可依。

  在立法属性上,促进法与促进条例有别于传统管理型立法。后者以管理、规范、强制为主要特征,属于硬法范畴;前者则兼具硬法和软法属性,更强调引导、协商、协作,强化多方参与,在刚柔并济中促进乡村善治。

  也正因为其软法属性,其中的原则性规定在具体落地与执行过程中,必然面临着困难与挑战。无论是促进法还是促进条例,都只是搭建了乡村振兴的制度框架与体系,为乡村振兴实践提供了底层逻辑。我们还需要在基础法的框架下,不断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出台更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规范,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更强大的法治保障。

  当然,软法并非没有“牙齿”。促进法与促进条例都将“监督检查”单列一章,提出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等,为履职尽责设定了硬杠杠。

  有法可依,更要有法必依。如何确保法律条款后续执行,强化检查督促跟踪,同时在实践中形成人人关注乡村振兴的氛围与导向,是立法工作的后半篇文章。(记者 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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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进条例中你不得不知的干货

  强化乡村产业用地保障,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向乡村发展用地倾斜,县域内新增耕地指标应当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所需耕地占补平衡需求。

  ——《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条

  编制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安排不少于百分之十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用于保障乡村产业用地,满足合理需求。

  ——《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县乡工作人员待遇标准,保障乡镇工作人员收入高于当地县级机关同职级人员水平。建立村干部任职年限与相关待遇挂钩激励增长机制。

  ——《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八条

  对长期在乡村任教的教师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待,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待遇,其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留并办好山区和海岛必要的义务教育学校和教学点,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人口外流较多的乡村撤并义务教育学校或者教学点的,应当事先征求村民意见。

  ——《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化验)扣除成本后可以用于人员薪酬分配。

  ——《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集体经营收入中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

  ——《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

  支持国家工作人员和城市教育、医疗卫生、科技、文化和旅游等专业人才到乡村定期服务。在基层服务时间应当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的重要参考。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应当有一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者三年以上薄弱学校工作经历。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经历。

  ——《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

  建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并将实绩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推进乡村振兴工作情况应当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并强化年度督察。

  ——《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六十四条

【责任编辑:钟培培】